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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国际海洋法上的一项历史悠久的基本原则,几百年来这项基本原则被众多的国际法文件不断地重申和肯定。在19世纪后半叶之前,按照格老秀斯的观点,海洋渔业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后来人类发现这是不正确的。现代化的渔业生产方式和急速膨胀的渔业需求使得海洋渔业资源濒临枯竭。因此,国际海洋法上的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在最近的半个世纪受到了全面而严格的限制,一个海洋渔业管理的新时代正逐步取代自由捕鱼的旧时代。但是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我们不禁要追问:一个历经百年的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到底为什么要受到限制,并且又是怎样逐步被限制的呢?本文旨在厘清公海捕鱼自由限制的法律轨迹,分析总结其背后的理论动因和制度特点。本文一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共31736字(仅正文)。第一章是“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逐步限制是势所必然”。该章首先从公海法律地位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确立作为引子,阐述了在格老秀斯时代确立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然后,针对上述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文章相应地介绍了现代国际环境法上的两个著名理论——“绝对稀缺理论”和“公共地悲剧理论”。在这两个现代理论的基础上,笔者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证明了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逐步限制的必然性。第二章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法律演进”。该章主要论述了20世纪以来,国际法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主要的国际法规则分为两个系统:首先是1958年日内瓦两公约,即《公海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其次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包括其附加协定)。第三章是“专属经济区的建立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限制”。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重大限制,因为它大大缩小了原有公海捕鱼自由的适用范围。但是这种将“公共财富”半私有化的做法也加剧了各国对剩余“公共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得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不合理性及其引发的矛盾进一步暴露和激化。同时建立专属经济区仍然无法解决海洋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的保护问题,其作用是相对有限的。第四章是“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限制”。为了弥补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有限性,并进一步规范各国的公海捕鱼行为,在20世纪90年以后,一系列公海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法文件相继诞生,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有三个,它们是:《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笔者根据上述三个重要的国际法文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现有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方面的三大特征:首先,区域性渔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次,船旗国所承担的责任将不断得到加强和落实;再次,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程序的作用得到加强,但仍有缺陷。在文章最后的结语中,笔者简要论述了上述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呼吁我国顺应时代潮流,积极融入公海渔业管理的新时代。以上就是本文写作的大致内容,请老师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