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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来,国门洞开,西方的法治思想与司法制度逐渐传入中国,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清末的统治者在一种半被动半自愿的心理下对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进行了几乎全盘的接受与照搬,检察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也被吸纳入了中国的新法律体系当中。
清末的司法改革从1906年开始,到1911年随清朝灭亡终止,检察厅的设立也是在这最后的五年进行的。虽然短暂,但对于中国法治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研究清末的检察制度对于现今的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着重对清末检察厅的地位进行剖析,了解检察制度在中国运行的实际状况及境遇。此次司法改革中,检察厅一方面对审判厅行使监督权,一方面又受控于行政机关,客观上构成了对司法独立的阻碍。本文将对西方的检察权理论作详细分析,并通过对法、德、日检察制度的比较对中国的检察权做一全新的定位,并得出对当今检察制度发展的启示。
本文一共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清末检察厅的设立与实践。首先从社会背景和法制背景两个方面入手,阐述清末设立检察制度的背景;其次详细描述清末检察厅设立的情况。检察制度为何选择日本作为引入对象;检察厅在中央和地方如何筹建,具体设置如何,都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对清末检察厅地位的分析,首先阐述检察厅与都察院的关系,然后依次分析检察厅与行政权的关系;检察厅与审判权的关系;部院之争中检察厅之处境;继而分析检察厅在三司法机构中的地位。最后得出检察厅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的结论。检察权在官制、人事、经费上都依附于行政权,无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权不独立,则无法起到应有的权力制约作用。
第三部分分析在权力制衡理论下如何对检察权进行全新定位。包括分析西方检察权的理论基础与西方检察权的定位,以及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检察制度的变迁;在权力制衡理论下,从司法权外部权力制衡的角度和司法权内部权力制衡角度对中国检察权进行定位;最后是对现今检察制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