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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目前已经成为一般论证理论、法理学和法律逻辑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随着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可接受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现状的制约和法律逻辑理论发展程度的不足,导致法院判决的论证水平不高。为了解决这种裁判书中论证不充分和论证过度问题,本文以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作为主要的研究根据,对法律论证中的外部证成进行了探究。本文从介绍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历程入手,进而探求法律论证理论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正确开展研究。法律论证理论的主旨其实是为理性的法律论证提供一系列的论证规则。这些规则的作用在于保证: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讨论相关法律问题,使论证活动可以理性地严肃地进行,使司法判决可以避免武断的意见并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所以,它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理性的程序性的法律商讨机制。有了概念基础,再对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剖析。从内部证成说到本文主要部分——外部证成,具体分别阐释外部证成的六组规则和形式。外部证成的规则是内部证成的前提基础。法律判决的形成一直是人们觉得神秘的东西,而且现今很多判决书也并没有把法官的论证过程描述出来,所以很容易让人认为法官判案是随意性的。因此我们要在形成法律判决的过程中引入法律论证理论,在论证时突出客观性与公正性,理性地把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为判决的作出提供大前提。由于内部证成理论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推理,是逻辑方法的具体运用,可视为“法律三段论”,所以是法律论证的核心部分。但是这样就导致很多人忽略了外部证成的重要性,没有外部证成首先去证成内部证成的大前提,就很难保证内部证成的证成。国内很多学者都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法律方法,应作为法律方法来研究。笔者则采纳了阿列克西的观点,认为法律论证不应该只作为方法来研究,而应该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在内。法律论证应该是一个过程,法官判案时运用法律知识和自身的实践经验,再结合自由心证作出司法判决,所以法官判案过程与论证是密切联系着的。通过运用逻辑、社会、规范等方式考察中国司法裁判说理中的法律论证问题,分析法律论证的构造对裁判说理的影响,笔者提出在中国司法裁判说理中法律论证制度建设的目标设定及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