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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往记忆和遗忘之间的平衡已被打破,对于过去的信息,记忆成为一种常态,遗忘反而成为一种例外。在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逐渐受到公众的关注。被遗忘权第一次被明确提出是在2014年欧盟法院关于“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以下简称“冈萨雷斯案”)的判决书中,逐步发展成为各国法律界讨论的焦点。任何权利在产生和实际运用过程中都会受到人们各种各样的质疑,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也同样受到广泛讨论,本文主要围绕被遗忘权的概念与法律属性、基本构成要件、在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重点研究和分析如何将被遗忘权本土化等问题。被遗忘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法国的“忘却权”,但第一次被正式的提出是在“冈萨雷斯案”的欧盟判决中。此后,被遗忘权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讨论被遗忘权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权利在内容上的区别与联系,合理定位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认为该项权利应当归属于人格权法律保护范畴,与隐私权虽存在一定的交叉部分,但不应当通过隐私权予以保护,而应当将其归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此外,分析被遗忘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第一案以及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部分则主要研究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信息主体)和义务主体(信息控制者)的具体范围问题。对于权利主体主要讨论了三个特殊问题:一是信息主体为公众人物、公职人员时应当如何区别对待的问题;二是未成年群体作为特殊主体应当如何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三是犯罪分子是否能够成为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问题。对于义务主体问题,期待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能够合理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第三部分是关于被遗忘权的客体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问题。由于欧盟各国和美国对于被遗忘权问题有着明显相反的观点和态度,因而它们在制度设计和法律保护等方面都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做法,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法案”)中规定的适用情形和不适用的例外情形以及美国的“橡皮擦法案”,研究二者的不同之处以及背后各种理论价值之间的权衡,为我国的被遗忘权引入提供理论借鉴。第四部分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研究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内容,被遗忘权应当赋予权利主体享有永久性保护或其他临时性保护的请求权,同时明确权利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而义务主体需要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审查义务、通知义务、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