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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已成为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话题,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应对严峻的信息安全形势,我国相继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解释》。然而在互联网经济发达的今天,在前置法缺失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却走在最前面,是否会导致刑罚权过度扩张而挤占公民合法私人空间呢?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如何平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适用边界又在哪里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适用又该如何划分和联动配合呢?本文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和刑法保护的扩张趋势。经过多年耕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框架基本构建。然而刑法规制的过度扩张必将阻碍信息有效流动和对信息的合理利用,挤占公民私人空间。要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这需要我们保持冷静和理智,理性思考刑事可罚性的合理边界,防止刑罚权的过度扩张。第二部分对作为核心罪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各类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了具体分析,理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体系内部的衔接。对作为该罪行为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和法益界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探析。对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认定,理论界存在多种学说,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它同时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该罪的客观违法层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为出售、提供、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责任形态为故意,权利人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同意”,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确保公民在自由意志下,才能适当允许第三方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需依照刑法谦抑性思想和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实质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需依照数量标准和情节要素进行限缩解释。第三部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理性反思,理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其他法律保护方式的外部衔接。着重探讨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问题,包括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两部分。思考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问题和非刑法问题,主要是将《网络安全法》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的具借鉴意义的前置性法律,来探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前置法的有效衔接问题,以及如何在今后从刑罚和司法的角度守住刑法边界的问题。第四部分探索并完善个人信息其他法律保护方式。司法实践中这种“刑先民后”的保护思路有很多弊端,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应发挥民法和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大力完善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民事救济和行政保护、行政救济方式,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民事、行政、刑事三者并重、联动配合,最好是采取“私法先行”、“行紧于刑”的方式,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