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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之成立,除了基本的犯罪故意之外,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实中很多关于集资诈骗罪的争议,实际上都是由是否认定以及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引起。但是,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是处理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极具困惑的一个问题。因而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本文从五个部分展开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讨论。第一部分,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首先对我国刑法学界主流的关于占有和非法占有概念、占有和非法占有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借鉴、综合,在此基础上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行为人非法控制、支配非法募集的资金的目的或意思。其中,非法控制、支配非法募集到的资金的意思不仅包括非法“所有”意思,即剥夺投资者财产所有权、永久性占有投资者财物的意思,还包括不具有永久性占有投资者财物的对财物长期支配和控制的意思。其次,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进行了论证。指出其不仅符合刑法中占有和非法占有的应有含义,符合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性质,还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第二部分,分析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指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是指行为人意图利用集资诈骗非法控制和支配他人财物的决意时间点或者该时间点所处的时间段落。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确定上,肯定事前非法占有目的和事中非法占有目的,否定事后非法占有目的。并进一步指出,集资诈骗罪的事中非法占有目的仅限于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方法进行集资的过程,且止于行为人非法获得集资款项之时。第三部分,对我国现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范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涉及到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三部司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评析,认为司法解释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上对主流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不断突破。第四部分,探讨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问题。由具体个案入手引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认定中的难题。主张综合行为人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三个方面具体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素即非法控制、支配财物的意思,行为要素即非法控制、支配财物的事实,结果要素即造成一定数额的集资款没有返还。第五部分,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基于本文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协调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指出需要重新认识司法解释中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规定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对于后者,文章指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不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于两罪的客观行为、结果以及各自社会危害性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