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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有持有的公司股份。该制度起源于美国的判例法,最早只是作为公司合并中异议股东的一项保护措施,后来逐渐扩张适用于公司营业转让、股份买卖以及章程修改等事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我国新公司法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第一次在我国基本法中得到正式确立,对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我国公司法规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主要有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修改三种情形。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异议股东股份价格如何确定,异议股东如何运用司法救济,如何适用诉讼程序,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亦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这些问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和完善。因此,确定公平合理的股份价格是保障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核心问题,只有公平合理的股份价格确定规则,才能更好地平衡公司内部利益,才能更好地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这一权利的顺利行使。诉讼机制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强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对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以及回购过程中的争议解决,诉讼程序将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而,确定公平的价格决定机制,通过科学的诉讼程序设计为异议股东行使权利提供制度保障,能够更进一步加强对异议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一我国新公司法上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