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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并在英美法系这一沃土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这则主要归功于浮动抵押相对于传统担保所具有的特殊优势,给很多因达不到传统担保的标准而难以获得融资的企业,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即通过现有的及将有的企业财产作为抵押获得融资。浮动抵押制度在大陆法系发展—直比较滞后,一直延续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也迟迟未建立浮动抵押制度;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才将真正意义上的浮动抵押引入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下。《物权法》第181条及其配套条款的规定,引发了一股研究浮动抵押制度的浪潮,大量聚焦浮动抵押制度的论文于这一时期涌现。而本文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以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位为研究视角,分析以下几个问题:浮动抵押财产流出时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的效力,浮动抵押财产流入时已经负担购买价金担保权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有限制性条款的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以及在破产程序中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基于对上述几个问题的研究,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证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是存在的。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及其配套规定是否构成浮动抵押的两种学说——否定说和肯定说,然后列举了在资本市场融资实践过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浮动抵押的态度,在上述理论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的结论,从而确立了本文得以继续论述的前提。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浮动抵押受偿顺位研究的意义。该部分在界定了浮动抵押受偿顺位之概念的基础上,从浮动抵押受偿顺位研究在我国的缺失、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过于简陋以及浮动抵押受偿顺位确立之重要性三个方面,论述了浮动抵押受偿顺位的研究意义。第三部分介绍了浮动抵押权和浮动抵押财产流出后产生的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位。这一部分先介绍了处理这一竞合时的处理原则——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人权利不受追及,并介绍了该处理原则的制度价值;然后论述了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在正常经营活动主体是买受人而不是出售人时、浮动抵押设定人不是出售人时,浮动抵押权优先于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人权利。第四部分则分析了在财产流入自动纳入浮动抵押财产范畴前已经负担了购买价金担保权从而产生的冲突处理。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购买价金担保权这一制度,然后论述了购买价金担保权与浮动抵押权冲突时的处理原则——赋予购买价金担保权以超级优先权;接着从浮动抵押人、购买价金担保权人、浮动抵押权人三个角度分析了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的原因,最后论述了对购买价金担保权的限制。第五部分阐述了限制性条款存在情形下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这一部分首先界定了限制性条款的性质属于合同权利而非担保权利;然后分析了有限制性条款的浮动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后设定抵押权的两种判定标准,最后列举了对限制性条款效力的限制,即法定留置权以及购买价金担保权具有对抗限制性条款的效力。第六部分阐释了浮动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该部分首先列举了浮动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顺序的域外法规定;继而分析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浮动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是否构成破产法中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从而得以优先受偿的两种观点,从而得出浮动抵押权应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得到优先受偿的结论,并在最后论述了此举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