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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生活中,妇女、儿童因为自身较弱的保护和防范能力而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一方面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造成无数家庭支离破碎,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无论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历来只重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定罪处罚,而忽视买方,因此社会各界要求严惩买主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这不仅符合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更是我国法治的进步。但是在加重本罪处罚的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还存在着许多争议。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认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便能够正确、合理地认定和处理相关案件。本文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现状分析。从立法、司法、理论三方面对本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本罪在认定上存在的争议,以便对本罪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第二部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与非罪的问题。主要分析了四个问题:具有收买的故意,对方“放鸽子”的行为是否应当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对本罪的认定产生影响;被害人承诺对本罪的认定产生的影响;本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情况的区分。对一些容易与本罪混淆的行为有了更清楚的认识。第三部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问题。主要分析了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从而不至于与其他犯罪相混淆。第四部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两个问题: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提供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帮助行为的认定,对此笔者采用限制从属性说的观点,共犯对有责性不具有从属性;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认定,具体的认定要分情况解决。第五部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主要分析了三个问题:行为人以收买为目的而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行为人在实施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对被害人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把他们出卖的情况;一次收买多名妇女、儿童行为的认定。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得出相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