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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中国,延续近两千年王权的压倒优势始终存在,因社会力量无法打破国家这种权力失衡的格局,国家权力发展结果似乎为脱缰的野马,不受限制约束。因此,改变王权压倒优势,实现国家权力平衡,是清王朝后期必须直面的现实。清朝后期的立宪变革试图实现王权与现代国家的结合,在保守派政治力量的打压下,以失败而告终。晚清的官制变革与法律革命试图重启王权与现代国家结合,拉开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的序幕。辛亥革命的爆发,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并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移向了民国的主场。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亦成为民国政府法律现代化的起点。 民国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实为现代化的理性工具与民国政府法律监督的结合,阐释这一命题的基本脉络在于以宪政民主方式规制国家权力,实现国家权力规范化,支撑这一脉络的架构则是民国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与制度安排。 民国通常包括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本论文阐释的民国政府法律监督现代演进历程即由这两个时期构成。虽然民国北京政府选择的西方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府法律监督体制,而南京国民政府选择的是孙中山五权宪法设计的五院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在体制选择与制度安排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以宪政民主方式规制国家权力,实现国家权力规范化的国家进路上是一致的。他们在民国政府法律监督现代演进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今天的宪治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