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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对其职责的规范履行是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良好运作的关键,更是关乎到黎民的生计与一国的兴亡。而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主要组成机构,在完善司法体系和维护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司法工作者若有渎职行为,不仅会影响司法活动的规范进行,降低人民对司法工作者职务行为规范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信任,更会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后都需依赖司法公正来维护,保障社会公正就必须先要做到司法公正,因此要着重规范与监督司法工作者的职务行为。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期,历代统治阶级自然认识到司法的重要性,十分注重对司法官员的选任与监管。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最为辉煌繁荣的朝代,其在司法渎职法制方面的成果也具有标杆意义。本文立足于唐律规定的司法渎职犯罪,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剖析唐律司法渎职罪的主要内容,特点及作用,影响及启示。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首先,分析司法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然后介绍从夏商周至唐的司法渎职罪的法律起源和演变。其次,对《唐律》中司法渎职犯罪相关法律作详细解读,将所规定的司法渎职犯罪按照追捕、受理、审讯、断罪、执行、监禁六个司法程序整理归类,然后论述分析,总结出唐代司法渎职犯罪的立法原则和特点、局限及其历史影响。最后,将唐代司法渎职罪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司法渎职罪对比分析,发现现行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然后从司法渎职罪体系设置、犯罪主观方面、法定刑的设定三个方面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望有助于完善当下关于司法渎职犯罪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