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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现象历史悠久,历史上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和调整,在我国古代制定法中也有其一席之地,但是我国现代婚姻法将其排除在外,使其归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与此同时,当前大量与婚约有关纠纷的出现,暴露出了婚约立法缺失的种种弊端,如权利受损后的救济不能、司法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意使用等。这不仅有违法治理念,更是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婚约立法有着深刻的现实价值和社会意义,从完善法律的导向功能、实现法律与民间习俗的理性互动、规范司法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来看,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意在针对现实中矛盾比较突出的婚约纠纷等问题运用民法理论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借鉴,提出一些看法,以期婚约法律问题能够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为司法实务中法律的运用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持。第一章通过对婚约概念、类型及其性质的介绍和说明,对婚约进行法律定位,在对婚约法律性质说明时,通过不同历史时期婚约性质的纵向比较和现代不同国家和地区婚约性质的横向比较,就婚约的法律属性提出了文章的观点,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婚约,其中涉及的多是人身关系,主要应由亲属法进行调整,与之相关的或因其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不属于婚约法律关系本身的,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章详述了婚约订立和解除的问题,主要论述了婚约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婚约的效力以及婚约的解除等问题。重点讨论了婚约解除的相关内容,包括婚约解除的权利主体和解除方式、婚约解除的种类、婚约的解除事由及婚约解除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婚约的法定解除事由提出了相应的界定标准,以维护婚约关系中无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述及婚约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包括婚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内容。婚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不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而是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双重属于的一类特殊的民事责任。婚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对于达到一定程度的身心损害,受损害的一方是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第四章涉及婚约解除后赠与财产返还的民事责任。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为条件,婚约解除后,这一期间双方之间赠与的财产,包括明确为结婚的目的而赠与的礼物及相关的费用、婚约男女互赠的一般的礼物、婚约男女以外的第三人赠与的财产和具有特殊象征或纪念意义的赠与物等,是否返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来确立婚约解除后赠与财产的返还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