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官是庭审的灵魂和主宰,在刑事庭审中法官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庭审中构建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的三方组合已成为现代诉讼理念的共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正处于转型期,对庭审中的法官角色比较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刑事程序和法官裁判制度的理性化,能有效推进我国庭审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本文探讨刑事庭审中的法官角色主要以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中法官的职责、权能以及法官的地位为对象。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约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外国刑事庭审中的法官角色。笔者对传统两大法系和混合模式主要国家刑事庭审中的法官角色进行描述的基础上,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仲裁者”的角色,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表现为“主动的事实发现者”的角色,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官角色,笔者认为各自有其优势和缺点,法官角色的形成也是各自诉讼文化传统的体现。混合模式国家吸收了英美法系程序理性原则的同时保留了部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传统,法官在保持中立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积极行使职权。这种法官角色兼具了两大法系的优点,较好实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结合。由于各个国家的制度都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本部分最后,笔者对传统两大法系中的英国和德国的司法改革中的最新趋向进行了介绍,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趋合,在共同的理念指引下,法官角色也出现更多的共同之处。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几种法官角色。笔者首先对传统法律制度下,封建时代纠问式诉讼中的法官角色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法官角色进行了描述。认为封建时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官,封建时代的“法官”是多种社会角色的糅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下的法官扮演着案件事实侦查者的角色。二者均对我国现行制度中的法官角色有着深远的影响。其次对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的法官角色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法官角色进行了描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的法官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充当着事实调查者的角色。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法官独立裁判者角色同样未得到确立,但事实调查者的角色得到了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