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全面渗透进人们的生活。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要工具,凭借其无可比拟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为全球商业贸易开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也使得它对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不断推进相关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合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在21世纪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讨论普通合同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适应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研究的重中之重。鉴于电子商务体系的复杂性与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文章从细处着眼,集中分析电子商务中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对比分析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内外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文章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综述,阐述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发展现状,总括性地分析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共性与个性,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制度、缔约程序、管辖规则三方面的特殊性,再分析这些特性所引发的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合同法相关制度的冲击,结合当前国际先进立法与电子商务实践特点阐述其对当前法律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为下文深入分析做铺垫。第二章主要分析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特殊性冲击传统合同主体制度的具体表现。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使双方当事人无法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这就产生了大量未成年人主体订约的现象。如果沿用传统民法行为能力的处理方法,将未成年人所订合同归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仅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初衷,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文章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进行了不同情况的说明,分别从年龄、具体缔约情形一一探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同时,电子代理人与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文章在分析国外相关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提炼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电子代理人规范制度,对该制度的具体设计方式、运行方式、归责主体进行阐述,提出具有实际可执行性的立法建议。第三章主要研究电子商务合同冲击传统合同缔约程序的突出问题。本章抓住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制度、承诺的生效标准与到达时间认定,在现有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基础上,提出相关应对措施与立法建议。要约的撤回撤销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电子交易所借助的不同媒介方式差异性,进而确定体现各交易方式规律的撤回撤销标准;在承诺的生效认定上应采用了解主义为标准,这比到达主义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能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鉴于电子承诺方式的多样性,相关法律应当对承诺制度中关键名词的解释法律化,对电子承诺生效各条件进一步明确化。第四章主要内容是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合同作为双方协商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难免出现纠纷。当电子商务合同面临纠纷时,其管辖法院的确定就成为当前电子商务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的观点是,在电子交易纠纷的处理权归属问题上,传统管辖制度中的协议管辖相对于其他管辖原则,对于电子商务有更好的适应性,应当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特点,对传统协议管辖予以修改、完善。另外,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运行模式和行为方式,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新制度的发展,在完善传统管辖理论的基础上,应对当前学术界提出的新理论进行选择性借鉴。论文采用实证考察方法寻找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在法制层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在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国内外实践,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探索构建真正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