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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其作为夫妻财产流转领域的重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中财产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也体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原则。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降低了夫妻同第三人交易成本便利了家庭生活。但由于婚姻关系的隐秘性和私密性使得夫妻日常代理中存在交易风险。因此,本文以研究婚姻立法如何介入夫妻代理关系,保护配偶双方以及第三人利益为目的,考察世界各国立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现状进行梳理,并针对现有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正文有四大部分,共计三万多字。第一部分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性质及功能进行了阐述首先,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定义,引出其概念。其次,对日常家事代理的历史渊源进行阐述,对日常家事代理内涵的发展演变进行梳理。并与一般民事代理进行区分。再次,指出日常家事代理权功能,奠定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立法确认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讨论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首先,通过各国立法对日常家事代理行使主体的立法内容的分析,得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合理主体。其次,指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谨慎、合理原则,即应尽注意义务及勤勉义务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日常家事范围内行使的原则。再次,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立法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日常家庭生活原则,并列出日常家事的排除事项保护夫妻一方和第三人的财产安全,防止当事人对日常家事的范围进行不当解释。并且,对日常家事代理中代理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以及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进行的分析,包括在日常家事范围内行使和逾越日常家事范围的法律后果。最后,论述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制的原因、范围、方式以及消灭,指出日常家事代理被滥用的法律救济途径。第三部分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比较法考察。本部分比较研究了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立法的规定。着重于从行使的范围和行使的效力这两个方面介绍这些国家的相关规定,意在研究外国立法特点,探索日常家事权立法经验。在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最后对两大法系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缺失和立法建议。首先,指出我国婚姻立法有关夫妻代理进行财产处理的规定的不足并分析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其次,提出我国婚姻法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必要性并从主体、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