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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预示着在经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执政者逐步将改革的对象扩展到党的组织机构,更强调统筹设置党和国家的组织机构。本轮机构改革肇始于2017年十九大报告的提议,党中央提出要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这种合署合并是谓机构整合。整合的对象主要是党的工作机关与政府工作部门,其范围侧重于职能相近、特别是业务领域相关联的组织机构,与此前的政府“大部制改革”相似。党在执政中长期实行的归口管理与对口设部等制度使得我国党政机构设置具有极高的同构性,造成党政机构在许多职责、功能上存在相关联、甚至混同的情况,这是党政机构需要进行改革的主要原因。之所以采取整合而非裁撤的方式精简机构,是因为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优化政府职能,党政两套系统如鸟之两翼,不可轻言废之。党政机构并存的状况客观上与我国的党政体制相关,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存在着宪制权力和政党权力两套权力运行系统,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的影响不容小觑。改革开放后党政关系的演化路径,呈现出从一开始的党政一体到党政分开,再到党政有机结合的态势。党政关系规范化指明了党政关系的发展方向,要求在形式上必须做到党政分开,理清党政权力在形式上运行的轨迹分野,在实质上须实现党政间的有机结合,既要保持党政间的一定距离,又要正视政治事实与国家宪制之要求。这种规范化的取向同样指引着党政机构整合的实施路径,尤其是在实质性党政关系规范化方面,因为规范党政关系与机构整合的实质皆是对权力的规范与配置。规范权力的最佳途径是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配合,具体而言是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加以合理配置。党的工作机关与政府部门皆以执行权为主要权力,不涉及三权间的不当串联,是以这两类机构适于进行高度整合。整合完成后,对党政机构关系的处理要格外重视党的机构对政府机构的关系,保证新的机构在行使公权力时符合宪制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在疏通内部关系的渠道作用;在领导制度方面,须认识到实行议决制的集体负责制与强调集体讨论的首长负责制之间具有诸多相同之处,两种责任制都统一于民主集中制之中。另外,在党政机构整合中,改革者还要注意合署机构内的党政机构主次关系,一般应以党的机构为主,并结合机构整合的程度,决定政府部门中党组的去留问题,以防在一个整合程度高的合署机构内出现多个领导核心的矛盾局面。在整合后的党政机构与外部相关主体的关系方面,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同构现状有可能阻碍改革的进一步推行,而赋予地方更多因地制宜的权限,同步推进上下级改革是改革成功的关键;此外党政系统各自的双重管辖关系将在整合后调整为四重管辖关系,党委依党内法规将成为新机构的主管方;在横向关系上,改革将在实质上强化新机构的权力与地位,可能会使新机构形成独特的部门利益,这就需要一些平衡机制来改善新机构与同级相关党政机构之间的关系。总之,党政机构整合牵涉多方价值,改革者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亦须注重党政系统间合乎法理的相容处理,实现改革运作与机构运行的合宪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