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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离婚救济制度的新成员。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表明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是我国立法上的一次进步,该制度的出台曾饱受赞誉。然而,在经过婚姻法适用情况的社会调查之后,学者发现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的不足5%。由于我国夫妻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则是约定财产制,同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明即使夫妻口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现行法律是不予承认,仍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再加上我国没有在法律上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使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是分别财产制,法律仍不予承认。由此可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陷入适用的困境。学界对该制度的批评之声,愈来愈多。“江西博士离婚案”给予废除该制度的学者有力的论据。我国学术界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存废有不同观点:其一,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应固守对法律条文的严格的文义解释,离婚经补偿制度应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另一派认为夫妻财产制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间无必然的联系,应将其扩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其二,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主要有两个阵营,一方认为应废除此制度,另一方认为应保留此制度,因为其含有对家务劳动价值承认应予以保留的内容。但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否定夫妻的任一方利用婚姻的手段剥夺另一方劳动的价值观,体现了法律维护婚姻家庭内部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该制度的功能是不可磨灭和具有现实意义的。而针对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又无法视而不见,但是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否仅废除就能一劳永逸,夫妻的共同财产制真能准确评价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该制度废除了,夫妻一方就可以合法地利用婚姻剥夺另一方,人们对婚姻会持着不信任或者悲观的态度,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结婚。当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所剩无几,正如“江西的博士离婚案”时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进行评价,这些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权利需要保护的问题,应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各方面进行完善,从而维护婚姻家庭内的公平与正义,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毕竟法学理论的研究目的在于服务实践,法条的生命在于适用,而不是“束之高阁”。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足存在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和分析我国的案例以求完善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