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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来说是最后一道屏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起步相对较迟,《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于2007年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上确认食品召回制度,但因其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不能有效构建完备的召回制度;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召回程序和配套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备,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食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提出其存在的法律制度缺陷和现实困境问题,在考察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有五章:第一章通过食品召回的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的分析,阐述属于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第二章主要阐述食品召回制度在法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方面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有缺陷,主要从法律制度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困境两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介绍食品召回制度的域外经验,通过对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现状的考察,总结出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重点从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监管体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来着手,从而真正实现食品召回制度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