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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保险代位求偿权被认为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但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各种新问题的出现,这一项制度已经适用到人身保险中,被许多国家和学者接受和研究,并逐步在实践中运用。保险实务中的人身保险案例也出现了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判决。因此,我国《保险法》第46条否定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受到了现实带来的挑战,需要寻求新的路径完善保险法律的滞后性。第一部分是四个案例的引入及其分析。该部分引入的四个案例均是保险实务的真实案例,具有代表性,分别是代位求偿权在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以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结合的法律适用的案例,笔者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分析,法院裁判中有的判决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有的则判决适用。第二部分是针对立法例的研究和学界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在人身保险中适用所持的观点和理由予以例举论证。目前主要有“肯定论”和“否定论”。“肯定论”认为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人身保险的某些种类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否定论”是目前我国大部门学者所持有的观点,认为不可以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但两者的立场并不绝对,随着保险法学的进步和在百家争鸣中正逐步走向融合。第三部分从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探究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正当性。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之中,即在人身保险领域是否具有正当性。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权利,阐述代位求偿权在损失补偿原则领域的法律内涵,从学者的争论中寻找正当的理由,再将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和方法引入人身保险,强化论证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探讨代位求偿权的配套实现机制,即保险人的行使程序和具体适用程序。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保险金给付、保险人的行使名义、第三人、权利维护、追偿范围、追偿时间限制等问题,都是代位求偿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笔者以财产代位求偿权机制作为参考体系,尝试为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设计一套机制,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五部分分析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的具体险种中的法律适用。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的三大保险合同,本文试着论述代位求偿权在这三大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性,最终得出结论。人寿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因为人寿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具有储蓄的性质而不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健康保险合同部分适用代位求偿权,具体是损失补偿型如短期保险合同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可以适用,定额给付型如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不适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费用支出,允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部分适用代位求偿权,具体是医疗费用给付,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可以适用代位追偿,其他情况则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