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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最重要的根据在于其价值论上的体现,也即辩护权是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其不仅与人权保障的内容息息相关,也可通过外在制约机制有效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然而,现实层面种种不利因素,尤其是“律师伪证罪”的存在,使得我国的辩护制度涌现出诸多难题与困扰。鉴于此点,笔者将通过五部分内容对“律师伪证罪”这一造成现阶段辩护制度后天困境的因素展开论述。毫无疑问,律师执业行为的内在价值应该得到所有社会公众的认可,然而,当代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尴尬现状却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造成该种现状的诱因有两个,首先是民众对于律师职业属性的误读,其次便是在民众误解基础之上所衍生出来的刑律规制——律师伪证罪的创设。可以说,职业属性被误读同“律师伪证罪”出台之间存在着不容分割的内在关联,而对于该罪名,学界也秉承着三种主流观点与看法,即完全保留、完全废除、存而慎用。为了消除律师伪证罪的不利影响及其本身所蕴含的歧视意味,就必须从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辩护律师与现代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律师职业属性、律师与正义、道德之间的关系、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及其诱因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以还原刑辩律师的本来面目,进而消除公权机关及社会民众对辩护律师所秉持的不当观念,以期为“律师伪证罪”的彻底废除创造主体认同感等一系列前提条件。当然,作为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伪证罪”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托。但是,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虽然一致明确反对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但其并未对辩护律师作出特殊限制,亦即通过设立单独的刑法规范而对律师伪证行为定罪量刑并非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律师伪证罪”作出针对性的分析后,我们会发现,该罪名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都存在先天缺陷与漏洞,而上述缺陷、漏洞已然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造成了不利影响。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但“律师伪证罪”却给其发展造成了一系列桎梏,故而,本文将以表格的形式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不足等内容进行分析,同时摘录比较典型的“李庄案”进行契合式的对应,以直观的揭露出律师伪证罪对现阶段刑事辩护制度所造成的剧烈冲击。此外,秉承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思路,笔者主张废除刑法第306条的有关规定,并进一步修正刑法第307条的相关内容,将律师视作伪证犯罪的一般主体,而不再于立法中作出区别式的对待;其次是进一步确立有限的律师执业豁免制度,以充分保障刑事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及相关刑辩律师的人身安全。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与司法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