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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法制思想主要是以毛泽东、周恩来等国家领导人和董必武、谢觉哉、彭真等法制工作领导者为代表。对他们的著述以及实践工作进行总结,可以看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发端于1949年以及之前的社会主义革命,革命成功之后的法制建设工作也是统一在社会主义的口号之下来进行的。这一工作的具体展开在立法上的表现主要是一方面除旧布新,迅速地废除旧法;另一方面又对新法的制定采取了渐进性、实验性、与社会形势和社会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从而集中精力制定了作为新中国国家制度基本框架的宪法和一些主要的国家机构组织法,初步创建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体的民主参政制度,启动了一些骨干性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起草工作。在司法工作中,积极改造旧法人员、创建新型的人民法院,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强调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注重人民调解。
总的来看,这种做法比较注重对法律进行系统性的使用:一方面,其强调法律要在整体性的社会中才能发挥作用,由于新旧社会的过渡,社会迫切需要进行系统性的社会诊治,而法律只是各种诊治手段之一;另一方面,法制工作要注意与社会形势相结合,这不仅仅包括中国国内的社会主义建设步骤,还涉及到具体的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在不同的社会形势之下,法制工作需要不断的进行调整。当然,在当时的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之中,都存在有很多不足或者偏差之处,但对其评价必须结合当时具体的社会形势进行客观的分析。总的来说,1965年之前这段时期的法制工作不仅适时有效的稳定了当时的社会局面,而且为之后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实际上,今天的法制工作在很多方面仍然受到其重大和积极的影响,或者说是将其作为一个不变的传统来对待的。具体的来看,今天的法制工作依然一如既往的强调与政治工作的紧密联系,并仍然将之统一在社会主义的号召之下。在具体的工作贯彻中,法制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实践者也仍然主要是从强化党的领导和坚持群众路线这两方面来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或者说中国特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