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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刑法学理论以及一些研究成果,对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了系统的解析,研究目的是想通过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质的分析,对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阐述,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全面、系统地揭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其他易混淆罪名的区别,以便科学地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第一章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问题的概述研究。阐述了我国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从最初没有法律规制,到开始对传销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再到全面禁止传销活动;其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详细阐述分析。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接着对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作了界定,传销是一种非法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上不是一种商品和服务的分销方式,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及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直销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活动,是国家允许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最后对国外关于传销活动的相关立法作了阐述。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其侵犯客体是: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随机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刑法惩罚的犯罪标准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传销集团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第三章论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殊形态问题,主要阐述三个问题:(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形态;(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形态;(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第四章阐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包括溯及力问题、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该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三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本罪的溯及力,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前后及在此期间犯罪的传销人员应当以什么罪来定罪。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传销活动的行为特征和参与传销者的收入来源来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该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包括与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相同与不同之处。通过以上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概念、基本特征、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知识探讨,以便于司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达成一致,更好的协调配合,更具可操作性,为司法部门对传销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威慑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