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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集中风险而达到管理和规避风险的功能,但是运用不当也会带来极大风险。当金融衍生产品一方当事人陷入破产境地,基于金融市场系统安全的考量,需要给予合约对方当事人特别保护。ISDA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协议,通过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抵销制度赋予了合约非破产方特别权利,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研究思路。但是,ISDA的有效性还需要得到各国破产法的确定。纵观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破产法都将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同一般合约做了区分,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非破产方某些特殊权利,旨在保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趋势,我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不充分的现状制约了我国破产法领域对此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又成为了我国法律界对金融衍生产品提供特别保护的动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中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合约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通过合同安排给予了对方当事人特别保护,但是其合同中的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抵销制度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存在诸多冲突,我国需要通过修改我国《企业破产法》来明确对金融衍生产品提供特别保护,以期保护金融市场安全。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作为论文的起点,旨在分析金融衍生产品性质。从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角度,分析了破产法对金融衍生产品提供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角度分析了对金融衍生产品提供特别保护的可能性。第二章主要是介绍ISDA主协议通过合同安排对金融衍生产品提供特别保护的机制。ISDA主协议中通过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抵销制度,对金融衍生产品非破产当事人提供了特别保护。第三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特别保护的国别研究。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破产法中的金融衍生产品特别保护机制进行研究,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第四章是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现状和我国现行金融衍生产品特别保护现状分析,提出我国需要建立金融衍生产品特别保护制度。第五章是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特别保护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主要是通过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和修改我国破产法来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