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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生活的多样化,诉讼案情也日趋复杂,在诉讼中出现的专业问题越来越多,由于法官不可能了解所有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于专业技术性问题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由此出现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然而,两种制度在各自的诉讼模式和诉讼价值理念下都各存利弊,在目前两种诉讼模式逐渐趋同的形势下提出专家辅助人制度,希望能够在吸收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精华的基础上,为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提供有效的借鉴。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概述。首先对专家辅助人的由来和概念进行了介绍和界定。其次,论述了在我国建立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中对我国鉴定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阐释了在我国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是对鉴定制度的有力补充、是加强当事人庭审对抗的有效手段;分析了在我国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基础和重要价值。本部分是对专家辅助人概括性的介绍,指出了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司法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第二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与相关专家制度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做了简要介绍,并通过与专家辅助人之间的区分比较争取对三者之间有更清晰的认识;在我国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不可避免的要对国外相关的先进制度予以吸收和借鉴,本部分也对如何借鉴的问题给出了笔者的拙见。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问题分析。首先对专家辅助人的现有状况进行了概述;其次是对制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这一点是吸取了国外相关专家制度的前车之鉴,希望在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之前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以防微杜渐。第四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的整体构想。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分析,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做了整体构想,本部分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和选任、诉讼权利义务和责任、诉讼地位、意见的可采性几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在我国建立起系统完备的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