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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是公司通过解散终止法人人格的必要程序。解散清算责任是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对于待解散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等未进行清算或其他不合规定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解散清算规制尚存在很大不足,如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不明确,清算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合理等等。理论界对于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探讨有关解散清算责任主体问题和提出相关制度完善建议:从解散清算概述与我国解散清算现状分析出发,总结解散清算本身的特性并归纳我国司法实务中解散清算存在的现状问题;从我解散清算的立法理念的变化中,对解散清算责任进行定性分析,同时分析解散清算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经过解散清算责任的定性分析,界定董事和股东成为清算义务人的可行性,分析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清算义务的原因和理论支持;基于上述分析,提出解散清算制度的完善建议,其中分别从董事和控股股东的制度设计完善清算制度,同时提出了其他监督途径以全面规范公司解散清算责任主体问题。本文认为,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依法组织清算的人,是承担清算责任的非常重要的主体,他不同于清算人,清算人则是公司清算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公司法解释(二)》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义务人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两者的实际控制人,本文则认为不应区分公司性质界定不同的清算义务人。本文在对解散清算责任的性质界定为侵权责任并提出董事与控股股东共同成为清算义务人负担清算责任。这些观点较之前学者的观点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并在打破现有法律格局提出更为可行的方案方面具有创新之处。研究公司解散清算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公司解散清算的责任主体并完善相关制度不但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司解散清算责任主体的理论丰富,而且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