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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开发对企业成长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很多企业试图在激进式创新产品开发与渐进式创新产品开发之间寻求对自身最适的产品组合。而相对于独立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纵向联盟在运作管理、资源基础以及风险控制方面都显示出一定的优势。另外,模仿威胁的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新产品开发纵向联盟适用的协调机制。鉴于这些,本文在模仿威胁背景下研究激进式与渐进式创新产品开发纵向联盟的协调机制,以期充分发挥产品开发纵向联盟的优势,提高产品开发成功率,保持新产品开发带来的竞争优势。针对激进式创新产品开发,建立收入分享契约以及基于成本分担的混合收入分享契约模型;针对渐进式创新产品开发,建立了批发价格契约以及基于产品研发任务共同承担的混合批发价格契约模型。研究结论表明: (1)对激进式创新产品的模仿相对于渐进式创新产品而言需要更长的模仿提前期。但相应地会为横向竞争者带来更高的利润的增加,即选择模仿战略与降价战略的利润差较大。所以,横向竞争者如果有能力使得模仿战略对其有利可图,则采用纵向联盟进行激进式创新产品开发时,其选择模仿战略的概率也会更高,即有更广泛的模仿提前期可行区间。产品开发纵向联盟可以通过增加市场推广投入/努力来抵御模仿威胁,延迟模仿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从而降低横向竞争者选择模仿战略的概率以及模仿战略为竞争者带来的利润。 (2)对激进式创新产品开发纵向联盟而言,存在收入分享比例的可行区间使得单纯收入分享契约可以实现模仿威胁下激进式创新产品开发纵向联盟的帕累托改进,而混合收入分享契约相对于单纯收入分享契约协调效果更优。同时如果为了延迟模仿产品进入市场时间,或者当市场推广成本较高时,基于共同产品研发成本分担、共同市场推广成本分担下的混合收入分享机制具有更好的协调效果。再者,收入分享契约以及混合收入分享契约均能够降低模仿威胁负面影响。 (3)对渐进式创新产品开发纵向联盟而言,单纯批发价格契约和混合批发价格契约均能够使得模仿威胁下的渐进式创新产品开发联盟实现帕累托改进,同时混合批发价格契约的批发价格承诺可行区间范围更大,协调效果更好。再者批发价格契约以及混合批发价格契约也能一定程度上降低模仿威胁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