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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报道,“毒驾”这个陌生的词语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毒驾”问题的背后,是各种层出不穷的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人们出行安全存在着极大的威胁和隐患。2012年4月22日,江苏省特大“毒驾”案件,是将“毒驾”新闻关注度推向高潮的一个典型性案例。经过有关部门调查,驾驶员是在吸毒驾驶和疲劳驾驶的情况下,引发了交通事故。针对此类新情况,新问题,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整治,以“零容忍”的姿态对待“毒驾”人员,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现阶段我国刑法仅对造成事故的“毒驾”情况作了规定,按照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对于造成事故的“毒驾”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对于未造成事故的“毒驾”行为,除了行政法规对其进行惩处之外,再无其它法律法规可循。这对于“毒驾”行为当事人并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很难遏制“毒驾”问题的频发,损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未造成事故的“毒驾”行为,用刑法进行规范监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出行安全,有利于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这更是对我国现有刑法的补充和完善。本文将重点通过对“毒驾”问题的特殊性和现存争议进行相应剖析,对造成事故的“毒驾”问题进行刑法完善,对未造成事故的“毒驾”入刑问题提出个人设想和建议。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四个典型案例,简要介绍“毒驾”问题的客观危害性和特殊复杂性。介绍现存“毒驾”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引发的争议,并剖析焦点问题和由此引发的争议。其次,对“毒驾”问题的概念和现状进行归纳总结,简介我国“毒驾”问题的立法现状,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缺失。然后,基于“毒驾”问题的社会关注焦点和学术界理论争议,辨析“毒驾”问题中已有罪名的联系与区别,研究分析“毒驾”行为在复杂情形下所面临的法理学问题。最后,在对“毒驾”行为进行充分的法理学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立法经验,对造成事故的“毒驾”问题进行刑法的完善。并借鉴较为类似的“酒驾”行为的立法逻辑,将未造成事故的“毒驾”行为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立法,并且将未造成事故的“毒驾”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提出个人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