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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构成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架构的三大支柱之一,不仅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地区的均衡发展,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从表面上看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的问题,但实质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同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省对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分配关系,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范畴,体现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就法律意义而言,其本质是财政权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分配关系主体间的配置。因此,法律对财政转移支付分配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权力(权利)和义务机制来实现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分配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转移支付分配形式繁多、目标不明确,结构不合理,分配方法不科学、分配程序不配套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健全,没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门性立法,法律位阶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缺乏对分配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缺失严格的法律程序;省级之间以及省以下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不规范,很难追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中的不规范行为。因此为了实现全国范围内各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均衡各地财力差距,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专门性法律《财政转移支付法》,使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形式、分配结构、分配方法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程序。只有建立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才能使我国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分配走向法治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