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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制度自上世纪20年代在法国创设以来,至今已历经近百年,在此期间一直备受争议。但尽管如此也没能阻止其进一步扩大“家庭成员”的步伐,至今已有80多个国家设立了追续权制度。随着艺术品交易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国艺术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平衡艺术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我国在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引入了追续权制度。虽然草案对追续权制度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此举表明了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决心,也表明追续权入法已是大势所趋。虽然我国学术界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对追续权制度进行过研究与讨论,但此次对追续权制度的引入还是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广泛的讨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第一,对追续权法律属性的界定。第二,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是否存在相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如何在我国具体构建追续权制度。本文以此次《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为切入点,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思辨法和经验总结法,力求厘清追续权制度的法律属性,探求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比较分析国外追续权制度,最终在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具体构建追续权制度提出自己的拙见。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追续权制度概述。该部分简要介绍了追续权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主要分析了其在学术界的四种法律属性学说,为后文我国具体构建该制度时在权利属性的选择上做铺垫。第二部分为域外追续权制度分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伯尔尼公约》和欧盟《追续权指令》,并以法国和英国为两大法系的代表,比较分析了其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构建规则,为我国具体构建追续权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主要分析了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及权利属性选择,然后从完善具体的构建规则和相关的配套措施这两方面提出具体的构建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明确表明了笔者对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持赞成的态度,同时坚信追续权制度在我国设立是指日可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