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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司法》中的10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书为样本,含盖全国16个省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从2000年到2016年做出的判决,通过调查、分析这些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三种情形的认定存有较大争议。探索存在这一争议的表象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认定逻辑,笔者认为导致不同认定逻辑的根源在于对本罪保护法益为单一法益说还是双重法益说存有争议。通过回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以及本罪的立法目的,本文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双重法益——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款利益,进而以双重法益为指导,提出了可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路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存在的困境,并从样本中选取3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说明。通过整理归纳样本中各级法院的100份判决书,发现对本罪认定存有突出争议的共有三种情形:对不具有骗取税款危险的虚开行为定性有争议、非骗税目的的虚开行为认定存在分歧、虚开数额认定方法不统一,并从中寻找出显现这些争议问题的3个典型案例,作“解剖麻雀”式的具体分析。第二部分,分析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存有争议的表象原因和实质原因。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对几种情形定性的争议,发现存在这一争议的表象原因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对本罪犯罪构成要件认定逻辑不同。进而发现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本罪保护法益的不同理解——单一法益说下的发票秩序说还是双重法益下的发票秩序与税收利益说,因而对以法益为指导的各构成要件的认定亦有不同评价。第三部分,法益对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回归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以及本罪立法目的,本文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双重法益——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款利益。第四部分,提出走出困境的路径。本文以双重法益为指导,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可普遍适用于认定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路径。首先,在客观上,对虚开行为和骗取行为的认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虚开行为必须具有侵害国家税款利益的危险,骗取行为以虚开行为的认定为前提,行为人以具有威胁税款利益的虚开行为所作用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方可认定为骗取行为。其次,在主观上,虚开主体应当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犯罪目的。对于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而单纯为了虚增业绩、夸大经济实力、平衡账目所实行的虚开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本罪;为寻求平等的交易机会、获得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让他人如实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交易为抵扣税款而让他人代开的购货方,均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不应当认定为本罪。最后,对于作为本罪定罪量刑根据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依据认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虚开行为所作用的专用发票上的数额认定虚开数额,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虚开行为之后以其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认定为骗取税款数额,据此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