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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状况并不乐观。频发的矿业渗漏、重金属污染等污染事故不仅严重破坏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还危害着人们的健康。肇事企业通常都无法承受由污染事故带来的一系列赔偿,最终面临倒闭,结果还是得由政府来收拾烂摊子。这样不仅污染得不到及时治理,政府也将面临巨大的财政负担。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损失报告称:中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该数额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8%。从国家统计局数据得知,近五年来,我国每年花在环境治理上的资金有8700多亿元。在这种背景下就亟需一种既能有效分散企业污染风险又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可以改善环境的手段--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但环境问题在当时并没有受到重视,因此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区域一般是采用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按照当地具体环境状况推出环境责任保险。我国最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区是大连。大连于1991年开办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后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紧跟步伐。但业务初期面临费率高,赔付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之后各地的试点也陆续开展,但收效甚微。或是缺乏法律依据,或是承保技术未达到,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就这样停滞不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治理花费巨大、“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受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等方面来探讨我国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再结合国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及我国在其他领域推行的强制责任保险来看在我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可行。然后通过对现有环境责任保险的解读,再加上对“意见征求稿”的理解,分析我国强制污染环境责任保险推行的阻力,并结合我国试点经验以及国外经验提出对策建议。文章一共六个部分,重点在实施难点的提出,以及最后一章对策建议的提出。以下是各章主要内容。第一章主要讲文章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我国于2007年开始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至今已10年有余,全国29个省(区、市)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试行以来一直处于“叫好不叫座”的状态,费率高,赔付低,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所需的数据难以收集,逐渐形成恶性循环。所以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直停滞不前。本文从2017年6月由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发,分析条款内容,进而对渐进性污染可保性、责任范围、费率、风险评估与排查以及赔偿等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主要讲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现状的分析来探讨推行的必要性。分别从空气质量、淡水资源、海洋资源和土壤资源四个方面来研究我国目前环境的现状。在空气质量方面,2016年,统计范围内的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达标城市数量只有84个,占全部城市数的24.9%。淡水资源方面Ⅰ、Ⅱ、Ⅲ类资源占比仅67.8%,这三类水是加工之后可以作为饮用水的,剩下的32.2%的淡水资源无法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有所好转,但由于基数大,治理仍有一段路要走。土壤资源方面,2014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土壤污染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点位超标率为36.3%。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污染的农用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近五年来,我国平均每年要花8978亿元在环境治理上。可行性方面,主要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国外有美、德、英、法、日等国经验可参考借鉴。因为毕竟经验借鉴要适应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所以讨论的重点放在国内。国内主要从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他领域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试点经验来讨论我国推行强制污染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第三章主要是围绕意见征求稿的条款来进行分析。笔者通过阅读分析条款,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围绕渐进性污染的可保性问题、第三者人身损害界定、保险费率、风险评估与排查以及事后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第四章笔者接上一章内容,从意见征求稿的角度出发,分别从渐进性污染的可保性、投保模式的选择、环境风险的损害与评估、承保机构以及道德风险、费率厘定等方面来探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落地将遇到的阻力。第五章笔者把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模式,一类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模式。强制模式笔者选取了环境污染保险的标杆—美国。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笔者选选取了英国与法国的。分别介绍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情况之后,再取其先进经验以借鉴。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对策。笔者建议暂时将渐进性污染列为除外责任,直到我国完善配套机制以及承保技术等再将其纳入承保范围。关于投保模式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模式发展为政策性保险下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模式。这样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不仅可以解决保险供给不充分的问题,还能以政府的公权力迫使肩负重大责任却不愿承担的那些没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担负起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而环境评估方面,笔者建议加大对环境评估报告造假相关人士的处罚力度,尽早从准入标准、评估标准等方面规范环境评估市场,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而专业性承保机构笔者建议暂时不单独设立。不过可以由有经营经验的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设立单独的险种对其进行承保。而保险市场当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笔者建议采取河北省的做法,将绿色信贷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结合。不仅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投保,可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