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信用经济普遍发展,金融市场日益专业化的今天,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解决了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减小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甚至成为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市场准入标准,被誉为投资者的“守护者”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然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出评级机构在道德风险控制与评级标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从而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严重质疑。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评级承担法律责任?当评级机构错误评级致使被评级者和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时,评级机构将为此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对此问题的研究在美国是相对发达的。美国司法实践的历史上出现过很多相关的判例,多是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为由提起的诉讼。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的规制。然而由于理论成果的缺乏及成熟判例的少见,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非常贫乏的。但随着证券市场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信用评级机构所面临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复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了。通过对信用评级机构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追究的判例来看,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有违约和侵权两种方式。对于违约责任的追究因为有合同的约束而使双方具有了契约关系,此时的违约责任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追究,比较容易分析和界定,而侵权责任由于没有合同对二者的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规定,所以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法律责任的界定都比较复杂。因此本文笔者将以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责任的研究为视角,借鉴美国相关规定和成熟判例的经验,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和分析。笔者通过分析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及其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对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责任做出界定,并对信用评级机构应该适用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最后,笔者总结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笔者的研究对于日益发展的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有序运行,更好的保持其独立性,更好的发挥中介服务作用方面具有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