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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必然源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相对于国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我国起步较晚,在2004年才正式将其纳入国家立法的范畴,这是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基本适应的。一项新制度的构建也必然存在很多探索,机动车交强险制度虽然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资借鉴,但许多具体的安排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还有待经现实的进一步检验,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对醉酒驾驶等特殊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纳入交强险免责范畴的问题分歧较大,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的一道难题,各地对赔与不赔做法不一,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很难为实务界提供理论支持。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免责问题因直接关乎第三者的权益,也涉及众多的当事方的利益,其对整个交强险制度设计的意义十分重要,笔者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几种过错情形出发,希望能通过对交强险赔偿免责问题较全面、系统的研究,填补这方面空白,对我国的交强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没有简单地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文意理解,或试图主观地、想当然地去猜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没有简单地借用归责原则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而是试图从交强险的价值的宏大背景、被保险人的过错与免责问题的关系、是否免责对各方利益的影响以及由此利益变化给各方的长远行为带来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对交强险免责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地分析,三个方面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过错问题与利益问题又不免受价值问题影响和作用,甚至也可以说是由抽象到具体的层层递进关系而不是三个独立的方面。此外,本文在进行利益问题分析时,尝试运用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分析方法,即从交强险对社会生活本身产生的各种影响中,权衡各种利益,并试图精细化地分析交强险对几种特殊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与不赔,对相关利益方,包括受害人、赔偿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社会公众等造成的利益影响,进行成本和利益分析(并不作成本和利益的具体数值计算),但不仅是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事后的分配,也包括对赔与不赔的效果进行动态的分析,即赔或不赔之后,将会对将来减少醉酒驾驶等不法行为,遏制交通事故,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影响,相对于其他如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等的效果如何等等。总体而言,本文在“应然”层面进行思考,而不停留于对《交强险条例》的文义理解,或者说并不试图仅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来探寻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当然本文离不开对交强险整个制度设计的设立初衷和立法目的的理解,也并不脱离道德评判的范畴。通过上述分析、比较,本文将对交强险免责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最后,考虑能否对《交强险条例》中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提出些许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