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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关系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涉外离婚是涉外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涉外离婚的法律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私法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传统观念倾向于维持婚姻的稳定,且对外开放时间不长,在思想上没有充分重视,在实践中对国际私法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致使涉外离婚的相关法律研究一直出于薄弱环节,涉外离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较为落后。本文通过对国际上有关涉外离婚法律规定的研究以及对我国涉外离婚法律的发展过程和现状的分析,在顺应时代潮流和国际社会立法发展的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意见。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我国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我国对域外的离婚判决承认制度。管辖权是犹如一块敲门砖,开启了涉外离婚诉讼的大门,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的重要性作出阐述,接着从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国际现状入手,明确了目前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确定标准并介绍了几个主要的管辖依据。由于各国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确定了不同的原则,致使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各不相同,加之各国在立法时都意图扩大本国的管辖范围,管辖权依据众多,在实践中较易混乱。管辖权由静态转为动态就产生了涉外离婚的平行诉讼问题,因而,文章对平行诉讼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进行了简单的评析。其次,通过对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立法发展的论述,了解了我国涉外离婚管辖规定的进化过程,同时剖析了我国现行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从立法规定和限制平行诉讼两方面对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权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介绍了国际社会对涉外离婚准据法的规定,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适用的规则两方面进行了说明,并对法院地法和本国法两大离婚准据法进行了比较。其次介绍了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法的发展,对现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评析,其中针对协议离婚法律适用问题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关系到涉外婚姻关系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制度,首先总结了国际社会承认外国判决的基本条件。其次介绍了1970年《承认离婚和司法别居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Ⅱ》两个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再次,阐述了我国对域外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制度。文章分别对与我国有条约关系和无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域外判决的承认制度作出了区别论述,同时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