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宪政历来是中外学者的宠儿。我国法学界对美国宪政方面的研究也由来已久、著述颇丰。但遗憾的是,大多偏重于对美国独立之后的宪政状况的研究,对于英属北美殖民地时代的宪政研究则非常单薄,对于殖民地早期宪政的研究则几乎还是空白。本文将对英属北美殖民地时代的新英格兰地区早期宪政进行探讨。所谓早期,大致是指从1620年普利茅斯的创立到1663年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殖民地王室特许状的获得这40多年间。在这段时间,几个主要的殖民地基本上稳定下来,其政治体制也基本确立。 新英格兰地区早期有三个自治殖民地,与中南部的业主殖民地和王室殖民地相对应,在整个北美宪政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为历史学家所尊崇。新英格兰地区的三个自治殖民地中马萨诸塞(1691年被变更为王室殖民地)建立最早,在很多制度上具有开创性,并为其他两个殖民地效仿,康涅狄格及几乎完全模仿了它的体制。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殖民地则在继承马萨诸塞宪政体制的同时,也有着其独特性,特别是村镇自治Self-government of the townships和民主方面更多的是一种开创性。考虑到这三个殖民地的关系,笔者选择了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为重点研究对象,这样可以兼顾到本文将要展开论述的新英格兰地区的三个宪政特色。本文主要以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殖民地为例,重点研究了新英格兰地区的三个宪政特色:“立约”传统、村镇自治和政府体制。 “立约”是指殖民者到达一个新的拓殖地时,在没有英国政府的特许状之前,通过殖民契约的形式共同约定组建一个享有政治权威的政府,并宣誓服从它的统治的行为。这种形式最早见于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之后很多拓殖地的殖民者都签订了类似的殖民契约。本文对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殖民地的始祖村镇,普罗维登斯、朴茨茅斯、纽波特等创建时的殖民契约以及“五月花号公约”进行了分析。之前那种把这些殖民契约不无浪漫的称为是后世“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论的的践行的论调这显然过分高估了这些“殖民契约”。但同时,这些殖民契约中所蕴含的民主、法治等思想确实为后世有极大的启示。故也不能抹杀他们应得的荣誉。 同时,这些新英格兰殖民地在英格兰式地方自治的基础之上,创立了新英格兰式的村镇自治。特别是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的各村镇自他们产生之初便造就了完全的村镇自治。在这里,村镇事务完全由村镇自己处理,殖民地中央政府对村镇内部事务几乎无权干涉。而村镇居民通过全体自由民参加的村镇大会制度来处理村镇事务,村镇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选举和任命官员,对重大案件进行裁断。而正是这种村镇自治和村镇民主,培养了后世新英格兰地区民主政治的根基。 在殖民地政府体制方面,英格兰移民刚登录到北美开拓殖民地时便都自觉或不自觉的将母国的思想观念、政治制度带到了这片荒原。通过对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和马萨诸塞两个殖民地政府体制确立过程的研究,可以看到,新英格兰的英移民,也同其他北美地区的殖民地一样,将英格兰的两院制议会制度、三元式政府结构、代议制及地方自治等复制到当地殖民地政府中。然而,由于客观情境的不同,或因殖民地始祖移民们的主动追求,这些殖民地在复制这些英格兰式因素的同时,便已经使自己显示出了独有的特色,这些特色要比中南部的殖民地更为显著。新英格兰地区的殖民地虽然继承了英格兰式的三元式政府结构,然而它的下议院自始便和上议院享有同等的地位,总督也没有中南部殖民地式的那种特权。同时他们将代议制更加扩展的用到了总督和助理身上,使包括总督、助理在内的所有官员和下议院代表皆由自由民选举产生。这显然不同于英格兰及中南部殖民地仅仅选举下议院代表的做法。这一创造性的应用,使得他们几乎创立了一种代议制政体。 可以说,新英格兰地区的殖民地,在创建初期便继承了很多英格兰的优秀宪政传统。同时,在这片新大陆上展现了自己的特色,而正是这些英格兰传统加上自己的特色,使新英格兰地区的宪政较早的站在了时代的前列,并推动着后世的美国拥有一个独特的、区别于英国的宪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