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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修复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相关环境立法中对“恢复”、“修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为恢复原状责任的扩大性解释,造成了环境司法实践中对恢复原状责任适用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的大范围混乱。法学界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同时也提出在立法上构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极其必要的。因此,本文从多个角度辨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之间的异同,并结合立法、司法与理论中的适用,反思传统的恢复原状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不足,进而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部门法归属和独立性进行探讨,通过短期、中期、长期立法路径设计来改进中国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阐述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之间的混同。首先,列举分析了在土地方面、森林与草原方面、湿地与水域方面、矿产资源方面等环境的相关立法中,修复与恢复、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之间的混同。然后,通过对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及环境诉讼中真实的案件裁判文书的解读,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混同情形。最后,分析阐明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出现混同的原因是理论界对二者关系之间的不同见解。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恢复原状责任之间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混同情况作为引子,引出下文。
第二部分主要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之间的诸多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深度剖析。先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在价值追求和救济功能上的相同之处入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概念、理论基础、责任主体、救济对象、适用条件、修复标准、责任履行方式和修复对象的可替代性的八个维度出发分析其不同点。主要从环境法视野入手,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厘定,确定本文中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基础法律概念。并提出环境义务理论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理论基础,从政府、企业及公民的环境义务出发,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由此可以得出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方式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较之于恢复原状责任是更优、更科学的结论。
第三部分探讨了目前理论界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恢复原状责任交叉的两个热点问题。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之间适用时出现的大范围混同的情形,优先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发展趋势入手进行重点分析。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探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部门法归属,从民法范畴和环境法范畴中,选择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于更具有立法理论上优越性的环境法范畴。其二是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化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四部分着重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立法路径做了三种设计:一是规范和强化《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要素立法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短期立法路径;二是专门就环境责任进行立法或专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系统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中期立法路径;三是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进行梳理和整合,形成体系化的环境法律责任规范统一规定于环境法典中的长期立法路径。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阐述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之间的混同。首先,列举分析了在土地方面、森林与草原方面、湿地与水域方面、矿产资源方面等环境的相关立法中,修复与恢复、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之间的混同。然后,通过对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及环境诉讼中真实的案件裁判文书的解读,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混同情形。最后,分析阐明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出现混同的原因是理论界对二者关系之间的不同见解。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恢复原状责任之间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混同情况作为引子,引出下文。
第二部分主要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之间的诸多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深度剖析。先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在价值追求和救济功能上的相同之处入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概念、理论基础、责任主体、救济对象、适用条件、修复标准、责任履行方式和修复对象的可替代性的八个维度出发分析其不同点。主要从环境法视野入手,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厘定,确定本文中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基础法律概念。并提出环境义务理论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理论基础,从政府、企业及公民的环境义务出发,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由此可以得出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方式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较之于恢复原状责任是更优、更科学的结论。
第三部分探讨了目前理论界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恢复原状责任交叉的两个热点问题。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之间适用时出现的大范围混同的情形,优先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发展趋势入手进行重点分析。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探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部门法归属,从民法范畴和环境法范畴中,选择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于更具有立法理论上优越性的环境法范畴。其二是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化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四部分着重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立法路径做了三种设计:一是规范和强化《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要素立法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短期立法路径;二是专门就环境责任进行立法或专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系统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中期立法路径;三是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进行梳理和整合,形成体系化的环境法律责任规范统一规定于环境法典中的长期立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