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权保障是刑法的机能之一,其内容包括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和对公民自由的保障。全文共分五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人权保障机能进行了研究。
第一章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概述,主要对人权保障机能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关系,认为人权保障机能是在刑法中通过确立并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在保障一般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和自由。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二者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此消彼长的关系。
第二章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历史发展,以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为线索,对人权保障机能在国内和国外的历史发展分别进行了考察。历史资料显示,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最早确立于《大清新刑律》,清政府被辛亥革命推翻后,各时期的国民政府在刑法中部有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建国后一直到1997刑法修订时我国才确立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蕴含,对人权保障机能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蕴含进行了研究,认为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自然权利学说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其价值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第四章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分析了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体现。人权保障在立法上体现为:1997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减少了死刑的规定。
第五章我国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分析了我国刑法在人权保障机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之后,建议修改刑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立法表述以提高人权保障观念,在审判实践中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以贯彻人权保障精神,进一步限制并减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