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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生产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创新性产品出现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大工厂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但是人们的生活得以丰富的同时,大规模产品侵权和环境污染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这类侵权案件中潜在的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都人数众多,受害者往往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的施害人,而我国对于这类案件缺少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因而大量的受害人遭受严重的损害却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在大洋彼岸,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解决相关侵权案件的制度,即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简单来说,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是指在侵权人较多,受害者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法律规定无需原告举证证明具体因果关系,而要求各被告按照各自占据的市场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该制度在美国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至今仍存有争议,各州法院对其中的规则选择性的适用或直接拒绝适用。在中国并未有类似制度,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深入研究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并将其引入我国。本文创新点在于研究分析多个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典型案例,总结归纳其特点,并提出引入市场份额责任制度后的具体制度设计。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概念及起源。在该部分,本文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第三次)重述》对市场份额责任的相关规定,并且详细阐述了最初确立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Sindell案的产生背景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部分案例对最初的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解释说明,部分案例对原制度进行重大改造,它们对于我国研究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适用有重大意义。第三部分,主要对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部分规则进行整合归纳。在本部分,笔者试图将分散在各个判例中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则以及对我国吸收借鉴市场份额责任制度有益的部分进行提取和归纳整合。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引入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争议。引入市场份额责任制度有利于填补立法空白、保护受害人利益、提高行业标准。虽然我国在引入该制度时,存在理论冲突、制度本身缺陷、法律传统相异等阻碍,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阻碍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或者化解。第五部分,主要对我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建议。笔者在对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及需求,对我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实体制度规则、程序制度规则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