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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的发源地是德国,它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项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有诉讼理念上的差异,督促程序没有被重视和运用。督促程序涉及金钱或代替物给付请求,如其请求内容、数量明确且当事人对此并无争执,则无需经历繁琐的诉讼程序而使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督促程序所具有的简易、高效的特点,使其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督促程序因其程序简化,处理纠纷快捷高效,对于和平化解矛盾,分流案件,化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过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经验的考察,1991年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督促程序纳入其中。在颁布施行之初,学术界对其有很大期许,司法实务中也有过大量适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督促程序的漏洞不断凸显。相比民事一审案件收案量的逐年大规模增多,督促程序的适用率却不断走低,近些年几乎进入“冬眠”状态,在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甚至连续几年无一例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虽然2012年新民诉法修改了一直被诟病的程序衔接问题,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终结的,直接转入诉讼程序,除非债权人明确拒绝,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督促程序的适用情况仍不乐观。督促程序在我国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漏洞和配套制度的不健全。本文意在通过对比国外督促程序立法司法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督促程序出现的问题,分析督促程序在我国适用不畅的原因,力求提出一些浅陋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督促程序的改进有些许帮助。本文正文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概括督促程序的定义,讨论其性质之争,指出督促程序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介绍了督促程序的发展沿革和国外适用情况。第二章从司法实务中找出我国督促程序存在的困境。第三章承接上文进一步分析督促程序困境之原因,将原因分为立法之外的环境原因和立法层面存在的缺陷。第四章从诚信体系和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