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司法简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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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湖北荆门包山2号墓出土的简牍文书主要是战国楚地怀王时期左尹邵(?)生前未审结案件的公文书(以下称包山楚司法简),以及邵舵生前的卜筮祭祷记录与死后的遣策和赗书等简册。本文以包山楚司法简为材料,研究战国楚地的司法制度。论文名为“包山楚司法简考论”,“考”者,对以往研究成果汇考并陈己意,目的为准确释读文本并复原文书本来面貌:“论”者,在汇考复原基础上述论战国楚地司法程序各方面。本文主要讨论问题包括楚国法的形式与内容、审理过程中文书运作、司法机构受案程序、“直诉”与“越诉”程序、地方官府审判程序等。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结语构成。现简要介绍论文各章内容如次:第一章分两节。本章目的在于通过一手的案件档案文书所见关于楚国法规范的实际运用情形来归纳推求其形式与内容。本章以集箸简与疋狱简等为主要材料,分节论析集箸简所见“典”与疋狱简所载案由等内容,讨论包山楚司法简所见楚国法规范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讨论楚“典”,从包山司法简中所见“典”字考察论证该批简中所透露的楚国法规范的相关问题,试图证成楚“典”系楚国法规范之一,并讨论楚“典”来源、性质、表现形式、效力等问题。第二节分析包山楚司法简中所见其他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首先是以疋狱类简中记载的是各种“案由”分析楚国的实体法规范(禁止类为主),包括禁止“以妾为妻”、禁止收纳“亡人”、禁止“倌人”流动以及田地制度等。其次从司法文书简中记载的诉讼程序运行情况析出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杀人案的私诉、调查程序中的“盟证”程序两方面。第二章分三节。本章以疋狱简(受案登记记录)为主要材料,讨论在疋狱简中出现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和用法、疋狱文书格式、疋狱简反映的受理案件各种类型、参讼者身份等问题,并结合包山文书简中其他相关竹简,以阐明战国楚地的中央司法机关一一左尹官署的受案程序。第一节分析疋狱文书的格式和记载的案件类别,文书的来源及其反映的审判层级,讨论竹简的排序与归属等问题,以期对疋狱文书能够有全面、深入的解读。第二节以疋狱文书所见术语为中心,讨论疋狱文书的功能。检疋狱简所得,其主要术语有“疋狱”与“讼”、“哉之”与“为李”、“发(?)”、“(?)”等。因为疋狱类简为格式文书,其术语多作为文书用语,所以要准确理解疋狱简的内涵就必须就此类术语进行解析。第三节在前两节文书复原的基础上首先讨论疋狱文书与其关联的受(?)文书的关系,指出疋狱文书系左尹接受理“直诉”的登记文书、因此在诉讼程序中其出现在前,“受(?)”文书系受案后为调查或传唤等事务而发出的命令文书,故而在程序中产生在后。本节最后分析战国楚地的臣民起诉途径和左尹官署的案件来源,并将战国楚地的左尹官署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与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进行比较,认为前者的特点在于其大量接受“直诉”,其重要原因在于楚国封君制与郡县并行,中央为了加强其集权,通过中央大量受理地方“直诉”以达到司法集权的目的。第三章分两节。本章探讨“受(?)”类文书,为行文相对固定的格式文书之一。本章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讨论受(?)文书的文书术语、格式、归属、分类、性质、作用诸问题,提出我们对受(?)文书研究的新意见。第一节讨论受(?)的文书格式、归属与文书运作问题,主要分析受(?)文书的格式要素、包山楚司法简中归属于受(?)文书的竹简,以及受(?)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应用等问题,就以往学界的有争议的文书格式和归属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第二节受(?)文书所见三个关键文书术语:受(?)、不(?)(将)××(?)(以)廷/告、(?)(阩)门又(有)败,以及集释的方式进行,在解读术语涵义的基础上讨论其程序功能。第三节是在前两节文书复原的基础上探讨受(?)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最后得出与以往研究不同的结论:“受(?)”系左尹官署的发出文书登记底簿,其发出的文书系司法机关用于诉讼审理过程传达其命令所用,此种命令文书被称为“(?)”,“(?)”广泛用于诉讼过程中,包括传唤、逮捕、调查等诉讼行为均可用到。由此类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左尹官署作为当时楚国的司法事务主管机构,其行使职权的方式、范围,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在司法诉讼中的协助职责。第四章分两节。本章讨论楚国所实际存在的类似于后世的“直诉”与“越诉”程序。主要材料是包山楚司法简所见的两个案件的诉状及其关联文书,分别是:1、“集箸言”类的简15-17,记载了司败若告大夫岑执其倌人案的诉状与关联文书。2、无篇题类的简131-139,记载了舒庆杀人案的诉状与关联文书。第一节是主要讨论司败若告大夫(?)执其倌人案所见的“直诉”程序相关问题。首先是文书复原时的编联问题,本文特别注意了文书外在形态在司法程序方面的意义,在编联的时候将所有文书都视为案件卷宗的一部分,按照文书来源和作用进行重新编联分组,然后再进行语译。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各个文书所代表的程序法上的作用。其次是简文文本的释读,文本释读方面仅在涉及法律术语时候展开,其他文字的释读则在学界已有成果中择其善者而从之。最后在简文复原基础上,就上述简文涉及的“直诉”程序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通过舒庆杀人案的卷宗讨论“越诉”程序。本节先是进行简文复原工作,本节使用的方法和第一节相同,依此给出释文分组新编联和语译。其次就“越诉”程序的相关问题,包括:“越诉”的提起、“越诉”的理由、“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等问题进行讨论。在本章的最后我们就楚国“直诉”和“越诉”给出相关的结论:其一、作为名义上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左尹主要还是作为楚王行使最高司法权协助者的角色而存在;其二、楚王通过掌控“直诉”和“越诉”程序集最高司法权于己身。从本章的考证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战国中期的楚国已经有了类似后世的“直诉”程序的实际存在,这一结论将“直诉”程序的历史实践渊源大为提前。第五章分二节。本章根据包山楚司法简所见的地方官吏上报案件的记录或民众上诉文书,分析地方司法程序的运作。本章探讨的两组案卷文书被整理者收入无篇题简,本文称为案卷简。第一组的文书为简120-123记载的邞(?)窃马杀人案报告,从文书的内容看,该文书应属于楚国的下蔡地方官吏上报给左尹的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第二组则是我们在前面的第一、二章已经讨论过的舒庆杀人案,在该案的卷宗中有一份舒庆呈告给楚王的诉状(简132-135),舒庆在该份诉状中详细地陈述了案件在阴地地方官府的审理情况。第一节是文书解析,先对前文没有涉及的邞(?)窃马杀人案报告进行分析。然后再将两案所见的术语按照其在诉讼程序中的功能逐一分析。第二节是在第一节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官府的诉讼程序运行情况,分为两部分进行讨论,其一为地方官府的管辖原则,其二为审理程序的运行:传唤(抓捕)当事人、调查、盟证,裁断等。结语。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战国楚地司法制度的周制源头。第二部分比较楚与秦司法制度方面的同与不同,并分析其原因。第三部分讨论战国楚地司法制度对汉制的影响。通过以上的讨论试图回答战国楚司法制度的源流和本文在开篇提出的中国法早期源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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