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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安定和效率,造成诸多弊端。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失权制度,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完成了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但是,由于价值取向的片面、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与审前程序和其它周边制度的不配套,导致失权的后果显得有些苛刻。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概述。对证据失权制度的内涵、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行了论述。强调指出了“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仅在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的观点无疑是片面的,这扭曲了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的内涵。司法的价值选择原则必须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第二部分两大法系国家证据失权制度比较研究。分析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立法例,并对此进行了分析与比较。第三部分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及透析。分析了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失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出了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影响该制度功能发挥的诸多原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构想。指出了完善该制度的途径。笔者从诉讼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出发,汲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技术要求上着手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