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完一个犯罪行为后为了确保、利用或处置该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且未扩大法益损害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自德日等国家引入,刑法学界对该理论已有部分研究,但仍存争议,其概念需进一步确认方可完善我国的罪数理论、应对日益复杂化的司法实践。在一个犯罪完成之后又实施另一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究竟构成数罪还是一罪、本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都需要借助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进行判断。本文试着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出发,拟得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具体构造并与相关的罪数理论进行区分,评析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根据,在我国刑法的框架下讨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认定问题。除了引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事后不可罚行为概述。本部分首先对德意日以及国内学者关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定义进行评述。各学者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定义各有特点,但他们的定义之中总体上包括了以下要点:一、存在于状态犯之中;二、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三、未扩大法益损害。然后分析评价已有的定义要点,提炼出事后不可罚行为概念定义之要素,并提出本文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概念。第二部分: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构造。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构造首先要求前行为与行为主体同一。其次,前行为和后行为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再次,前后行为关系间存在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不仅是连接前行为与后行为主观与客观方面线索,更是判断是否构成事后不可罚行为核心方面。第三部分:事后行为不可罚的理论根据。不可罚的理论根据众多,从各个国家不同的罪数论体系出发,会得出不同的观点,禁止重复评价及期待可能性说为各国刑法学者所广泛认同。本文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能够有效说明事后行为不罚的原因。另外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保障司法效率的目的也可以阐释事后行为何以不罚,当然还有其他的原因理论可以探寻,这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目的。第四部分: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本部分主要分析事后不可罚行为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属于何种一罪类型,并将之与牵连犯、吸收犯等做比较。事后不可罚行为由数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构成,在我国罪数论体系可能成立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不论是我国还是国外的学者,均有人将事后不可罚行为作为吸收犯的下属概念,实际上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罪数类型并不相同。通过比较能够明晰事后不可罚行为与牵连犯、吸收犯等类型间的差异,并使相关理论在实践中更为准确地适用。第五部分: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实践认定。本部分主要就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刑法中的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以刑法典为基础分为刑法总则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认定与刑法分则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该部分对目前所普遍存在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类型及易被误认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类型进行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