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hai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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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是以发起人协议为基础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不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能力,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其法律责任形式具有特殊性。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主要有无权利能力社团说、合伙说、非法人团体说三种观点,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笔者认为设立中公司应该是是一种非法人团体。对于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其法律性质,学者们提出了无因管理说、代理说、分离说、自然认为楚生说、有限同体说等观点,有限同体说赞成设立中公司与登记后公司虽法律性质不同,但笼罩于同一目的之下,组织本质相同,成立后公司是设立中公司行为的积极结果,较合理的解释了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也为设立中公司责任的承担垫定了理论基础。
  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发起人应该是筹办公司事务,承担设立行为责任,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公司股份的公司创办人。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来看应该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发起人个人之间又是以发起人协议为基础的合伙关系。
  根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其责任承担分为设立中成功时责任的承担和设立失败时责任的承担两种情况。在公司设立成功时,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自然移转给成立后的公司;在公司设立失败时,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我国法律和实践,应该进一步完善设立中公司制度,赋予设立中公司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在设立过程中应该对设立中公司进行登记以加强对设立中公司的规范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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