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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责任政府,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是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趋势之一。我国政府也把建设责任政府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形成能上能下的干部选拔机制,有利于整肃吏治,降低行政成本。我国自2000年特别是“非典"事件以来,逐渐加大了实施行政问责的力度和范围,对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权责关系模糊,责任难以界定;只重视问责结果,忽视问责程序;只重视同体问责,忽视异体问责;问责客体和问责事项范围过于狭窄;问责制度不够健全,可操作性差等。鉴于这些问题,本文在明确行政责任、行政问责制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充分论述实施行政问责的理论支撑。然后,结合近几年我国实施行政问责的实践案例,重点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及深层次原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和我国香港地区高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点、独特的政党制度、民主发展进程等实际国情,进而提出了明确权责关系,强化责任意识;问责方式从结果问责向结果和程序问责相结合转变;问责主体从同体问责向同体和异体问责相结合转变:扩大问责客体和问责事项的范围;加强行政问责及配套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等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和思路。在全文论述中,重点突出对行政问责的理论支撑,对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实施过程中障碍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强调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不能脱离我国特有的国情、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和特殊的国家政治体制,重点论述充分发挥人大、新闻媒体、网络等异体问责主体和手段的突出作用,提出在行政问责中要树立“大行政”理念,问责对象要扩展到政府、人大、司法、群团组织等多部门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