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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会计准则,该准则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在新准则规定的四类金融资产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分类归属上概念不明晰,易造成划分方面的人为操纵。这样的制度安排为企业的金融资产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大量的盈余管理行为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最终可能误导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定,因此,正确认识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两类金融资产的盈余管理现象,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并进一步探寻企业在不同动机下的盈余管理行为,为政府决策部分进一步细化并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按照从理论研究——实证分析——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首先在分析两类金融资产的会计选择与盈余管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对上市公司通过两类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进来行了论证和分析。其次,从两类金融资产的初始划分倾向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机选择两个角度,全方位论证了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金融资产盈余管理现象。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对应的政策建议。 在实证部分为保证结论的可靠性和可借鉴性,本文选取了08-09年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样本进行了处理和筛选。从研究方法上,本文选择独立样本T检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不同研究方法在结论上相互印证,相互补充,避免了单一方法带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研究结论主要有:1.就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在两类金融资产的初始划分阶段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我国确实存在利用两类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2.管理层将持有的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能性与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成正比,同企业偿债能力成正比,与企业规模的大小成正比。3.我国上司公司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机选择的盈余管理现象,盈余管理的动机是避免亏损和平滑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