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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过程中,协调与安理会的关系被称为是筹建法院三大结症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从1994年国际法委员会初步草拟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到1998年《罗马规约》通过,从2002年规约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到迄今为止共100个国家成为规约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一路走来的每一个环节都缠绕着与安理会相关的争议和故事。
本文第一章,揭示了国际刑事法院和安理会之间这种剪不断、理还乱,错综复杂的关系下面隐藏的三种潜在联系和矛盾,即:国际刑事法院和安理会在使命上的契合但权限不清的困惑,国际法强制执行能力不足而促发国际机构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合作,以及少数人行使集权意志与多数者执行民主决议的对抗。
第二章追溯了历史渊源,将过去十年来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的故事分为四个阶段:90年代初由前南刑庭引发的思考、90年代中期关于法庭建制的争论、90年代中后期《罗马规约》的制定和生效以及21世纪初《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间关系协定》的出台。
第三章立足于讨论《罗马规约》中安理会对“三权”的规定,即侵略罪定义的先决权、推迟调查或者起诉的权力以及情势移交权。通过对立法过程的回顾、法条释义以及结合国际实践的分析,以求抛砖引玉。其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实践包括:2002年和2003年在安理会分别通过的1422号决议和1487号决议,以及2005年由苏丹事件而产生的安理会1593号决议。
第四章则概括地阐述了从制定《罗马规约》至今,中国对于处理安理会及国际刑事法院之间关系的立场及态度。
目前,我国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的学者大多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具体法律问题的深入剖析,并结合最新国际发展进行阐述的文章并不多。本文旨于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