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寿险业的制度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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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寿险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到199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30.4%。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以后,寿险业更是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97年,寿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产保险,占总保费收入的55.33%;2006年寿险保费收入已达到4132.0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3.25%。但就中国寿险业的发展水平而言,2000-2005年中国的平均寿险密度为31.73美元,是美国同期平均寿险密度(1663.2美元)的2%,英国同期平均保险密度(2728.4美元)的1%;2000—2005年中国的平均寿险深度只有1.98%。由此可见,中国寿险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还非常有限,寿险提供的功能对国人生活的影响还非常有限。从寿险的本质出发,寿险是契约,是制度,寿险保障及投资功能的实现是靠制度体系的整体设计与演进。不然,寿险的这两项功能都有被其他制度替代的可能性,因此,对寿险的研究从制度角度出发更能找到中国寿险业发展的关键点。制度经济学是一门迅速发展的学科,在有关于制度、契约、产权、交易、交易成本等理论文献中,已经充分表明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研究中国经济制度的转型与变迁具有很强的理论解释力。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与中国经济体制变迁息息相关。那么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与中国制度经济发展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中有多少因素可以用中国制度经济来解释,中国寿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中还需要怎样的制度创新与制度完善,等等,对这样的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与构建研究框架就成为论文的核心。论文一共有六章,分别从制度的起源、制度的形式入手,以寿险制度产生条件:产权为核心,围绕寿险制度产生的产权条件进行了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的追溯以及我国产权制度变迁过程梳理。论文的核心是要研究中国寿险业发展中制度经济所起的作用,因此,论文的篇章结构以中国经济制度变迁为脉络,以这个过程中经济制度变迁对中国寿险业发展的影响为主线,进一步澄清中国寿险业发展的特性。中国寿险业的继续发展是在过去历史的积累与未来制度环境的变化中进行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第一章,寿险制度基础理论。寿险产品是以契约交易的合同形式表现,那么寿险产品中一定蕴涵着契约思想,契约本身又有一个发展过程。同时,对于契约交易中不断重复的行为,最后要形成规则制度以便使交易成本最小;使交易行为能够更稳定、更广泛地重复发生,寿险契约必然与寿险制度联系到一起。制度可以看作是行为的规则,对人们之间的行为起着约束作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不论是把制度理解为人类社会交往互动的架构,还是把制度理解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不论是把制度理解成生产关系的总和,还是把制度理解成产权制度。制度的功能都在于:在社会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如何设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致于人们的各种经济交换活动能够顺利地进行;激励与约束人们经济交易中的各种行为,减少人们在经济交换中的交易成本。制度的最终功效就是解决效率问题。为了保证制度能够解决效率,制度在演进中作为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调节,具体表现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种形态。制度之所以会表现为两种形态是因为制度的产生既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又是人们进一步选择的原因。制度的产生就是在人为设计与自发演进中不断实现均衡,旧的均衡打破而再度寻求新的均衡过程。因此,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人们之间的博弈,以及关于博弈均衡过程中如何进行的自有信念的改变、适应、调整、重建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寿险本身就是一个个人的交易行为,个人交易行为最终形成交易成果的法律要件——契约,成为寿险商品的表现形态。寿险制度是对寿险交易行为的规范,具体的外延表现方式有:正式的寿险制度与非正式的寿险制度。由于寿险交易的是有关人身生、老、病、死、残等生命价值的损害,这样的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形成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寿险契约交易就需要通过法律对权利进行界定,保证交易承诺的可信性,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因此,寿险制度首先包括寿险契约交易中的规则及对这些规则的法律规范。其次,为了保护弱势的被保险人群体,政府对保险业实行行业监管,寿险正式制度中还包括政府的寿险监管制度。寿险契约交易的仅是交易双方的需求,体现的是交易成本最小化后的交易行为发生,并不能消除交易双方交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契约由个人契约发展到社会契约,对契约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进行了克服。在寿险制度的实现上也相应地有了微观的契约交易、中观的寿险监管与宏观的社会保障为补充三种形式。第二章,寿险制度产生的条件与近代背景。寿险作为一种契约,它的制度产生需要一些条件,比如说整个社会是否是一个制度环境,人们之间的行为是否很习惯用交易及交易规则来规范;是否有市场经济的环境,市场、竞争是否是普遍的经济行为;人们的思想意识、行为观念是否对契约及契约交易很认同和接受,对人身生、老、病、死、残等生命价值损失是否接受通过交易的方式来转嫁等等。在这些条件中,最核心的是产权制度,没有产权制度的确认及实施,就谈不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产权制度是否健全,对私人的财产及个人的人身是否从产权角度进行界定是寿险制度生成的必要条件。对私有财产及自己的人身没有产权的个体,即便有各种风险及风险造成的损失存在,也不是最终损失的承担主体。损失与私人产权不对等,在个人行为上就不可能产生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激励,因此,私人产权是寿险制度产生中非常重要的条件。从寿险制度产生条件进行历史追溯,我国传统的封建经济社会并不内生商业寿险制度。因为,在传统的封建经济社会,小农经济的生产基础提供的经济水平非常脆弱,面对小农经济无力抗拒自然风险、人的生产与再生产也附着在脆弱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现实,封建帝王提供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荒政措施。荒政措施是脆弱经济的结果,又是实现封建统治的条件,因此,从政治制度上封建帝制把家扩展到国,对私人的财产和人身产权进行了否定。从国的角度对家族形态进行制度肯定并保障实施,使人口的生产与再生产以及与人口生产中相关的生、老、病、死、残等保障措施以家族的制度形态,由单纯的道义良心上升到自觉的责任承担消化在家族内部。使家族本是寿险的非正式制度在封建帝王时代具有了寿险的正式制度雏形。但是,中国寿险的早期制度形态并不是“家族”形态的制度形式,而是具有交易性的商业寿险的制度。因为,具有交换性质的商业寿险制度形态是以“舶来品”的形式出现,由于我国消化外来制度的软环境,比如说产权、市场、交易等不与“舶来”的制度相契合,其生命力也有限。而计划经济时期对“舶来”的制度形态进行了彻底的改造,以城乡“二元”经济制度为基础,以就业承担保障为方式,对商业寿险制度的形态进行了完全的替代。第三章,中国寿险制度演进与设计,近五十年的考察。商业寿险制度形态的生成是在产权制度确立,私有产权得到保护的条件下才能产生。而私有产权与国家的产权设立与保护制度紧密关联,产权制度的产生是在完全的市场交易与国家构建之间实现均衡,因为,这两者都有自身的制度性障碍。寿险制度就是对私有产权制度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如何产生了商业寿险制度形态就还原成了我国经济体制变迁中的产权制度确立与变迁。而我国经济体制变迁的过程是政府进行强制制度供给的过程,因此,我国寿险制度发展与经济体制变迁就具有了相关性。在转型初期,寿险制度主要表现为制度的设计形态,寿险业由于商业寿险公司在组织制度上得到保证而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转型初期,寿险监管已经开始明确地承担寿险制度设计责任。转型中期,寿险制度在前期设计基础上表现为设计与演进同时并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时期的成立也标志着寿险制度建设进入全面金融体制改革的轨道。转型当前,寿险制度既有市场改革中的成绩,也有进一步市场化深入的方向;同时,在这个时期寿险制度中商业性与社会性在政策制定者眼里也产生了一些定位中的冲突。第四章,中国寿险制度的变迁:制度经济理论分析。寿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尤其是发展不单纯表现为自己单方事项,寿险制度始终是在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大背景下发生与发展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始的产权结构是强而有力的上层结构(中央政府)与软弱无力的下层结构(微观经济主体),为了启动经济体制改革,中央政府培育了以地方政府为表现形态的中间层产权结构。具体过程是以经济分权启动中国的经济改革,随着经济分权及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发展干预能力的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出现在不均衡区域经济政策指导下诱发与强化地方政府自主行为,伴生省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分权后以省政府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在各自具体的工业化与城市化道路、方式、干预等方面显现明显不同,致使工业化、城市化的结果也表现出省域差距。由于需求寿险的核心因素是非农化后,人口的生产与再生产都卷入到社会化大生产的链条内,个人及其家庭无法承担人的生、老、病、死、残等生命价值损失的全部,需要社会化的寿险制度方式提供。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程度、方式具有省域特点,因此经济分权最终也会造成寿险发展的省域差距。第五章,中国寿险制度的变迁:制度经济现实。寿险发展的省域差距与中国经济体制变迁中的省域差距之间有什么关系?由于省域经济发展差距具有制度生成的积累效应,期初非均衡的区域发展战略导致的省域差距既是改革开放初始条件的结果,又是经济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原因与条件。因此,省域经济发展差距短时间内不可能消除。而寿险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经济发展并没有表现出很好的契合性,反应出省域经济发展状况与省域寿险发展状况的差距也不一致。目前,我国省域寿险发展的差距提供一个理论思考:中国寿险发展的现实中存在寿险资源浪费与开发过度同时并存的现象。因此,寿险制度完善上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第六章,中国寿险发展的制度创新与完善。中国寿险发展需要在制度上创新与完善,最核心的问题是谁能够成为寿险制度创新与完善的承载主体。中国经济体制变迁中地方政府作为中间层起到了事实上的制度创新及推动制度发展的承载主体;而地方政府在寿险业的发展中却不可能成为寿险制度创新的承载者。因为,寿险行业是由行业的垄断性企业发展而来,中央政府对行业掌握着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地方政府既没有寿险行业发展中制度创新的动力也没有制度创新的压力;即便是进行了制度创新由于制度创新的正外部性也会让其他地方政府马上仿效而搭便车,创新制度提供者的地方政府还要承担制度创新的成本。因此,在寿险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仅看到地方政府介入了寿险制度增量变迁,而没有介入到寿险制度存量创新。在这样的制度变迁事实中,寿险行业的监管部门成为寿险制度创新的承载者而填补了中间层产权结构,主导了中国寿险制度的变迁。面对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后WTO时代、人民币升值与国民消费结构发生转变的社会环境下,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演化成为金融经济、服务经济的确立及整体推进;保监会仍然是寿险行业发展中寿险制度创新与完善的承载者。寿险制度的作用就是提高寿险资源的配置效率,寿险制度实现以上作用的方式需要对现存的寿险制度进行创新与完善:基于中国寿险业的制度变迁结果与来自我国寿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中国寿险行业的发展在寿险制度创新上要进行综合监管;在寿险制度完善上要进一步明晰寿险的商业属性与社会属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省域寿险发展制度与专门的农村寿险发展制度。中国寿险行业的发展,需要寿险制度在历史、现实与未来中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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