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狱担负着非常重要的罪犯医疗保障责任,该项责任是法律所赋予的,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国家层面对于罪犯所具有的人权的尊重。在中国,罪犯在接收医疗保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均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并且是全额负担,属于公费制。该制度的实行是为了保障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如果健康出现问题,能够得到更为及时以及充分的治疗,从而体现出我国在保障其人权以及健康权方面的正确性,也是体现我国社会文明的重要部分。 自从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监狱机关的设立过程中就已经开始建立相应的医疗机构,并且根据需要进行了医疗人员以及设施的配置。从目前国内在该方面的体系建立来看,主要是形成了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横向覆盖了全国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纵向覆盖了中心医院、监狱医院以及相应的基层医务室。该网络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医疗方面的不足,在一些病危、病重罪犯救治以及监狱内各类疾病防治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体系之中所成立的监狱中心医院,不仅为监狱医疗作出了贡献,更是服务于狱内保健、科研、培训以及业务指导等多个方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社会以及国家的发展,我国在执行监狱医疗以及罪犯医疗救治过程中需要更为专业、更高要求的服务,监狱体制在不断的进行改革,目前已有的各类监狱医疗机构开始表现出较多的不足,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职能建设,均已表现出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开展监狱执法的规范化、监狱医疗纠纷问题,进行监狱各类医疗资源的整合配置、深入建设等方面,监狱中心医院必须肩负起医疗以及监管这样一个双重的职能,必须在网络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才能够不断地推进监狱医疗工作的发展。 但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工作在进一步加强和深入,原有的医疗体制依旧保持着“大包揽”的计划经济式体制,难以跟上时代的脚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长时间的实践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众多的缺陷。例如:财政投入难以满足医疗建设需求,监狱需要承担过重的财政支出,负担过重,执法会受到影响而无法保证客观公正性,对于罪犯改造存在很多的不利因素,民警面临着较大的执法风险等等。这些问题出现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在监狱医疗方面还在实行公费制,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才能够从根本上将该类问题解决,如果能够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标准,那么就能够减少风险的出现。 该论文以罪犯医疗保障标准作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从实际应用出发,分析河北省某监狱的实际情况,总结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和归纳。此外,针对目前国内监狱改造的基本宗旨以及发展现状,结合国外较为成熟的一些经验,试图提出我国在监狱医疗体系建立方面的一些政策建议,为我国监狱医疗体系的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