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比较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其创设的目的之一是希望通过对不同国家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同问题的各种解决方式,寻求法律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为将来本国的立法,法制发展提供一个可预期的方向。对中印两国在特殊时期的法制发展状况的比较,笔者即是基于这样的目的。
中国和印度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两者都有着极为璀璨的历史文化,都拥有各自独特的政治制度维护封建古国的稳定发展,也同样的在遭遇到西方列强的侵略后,封建制度才开始走向瓦解。更让笔者感兴趣的是,印度独立于1947年,并且在最开始阶段,印度的领导人尼赫鲁提出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类型的国家,这些惊人的相似点让笔者对这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然而在笔者开始思考这一问题时,发现国内关于中印法律比较分析的成果少之又少,而对于印度的研究也大多是在宗教,古代时期的研究,而对印度法律的研究也往往是一种法规大全的介绍。这种情况是笔者没有想到的。
印度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与中国有很多的相似性,加强对它法制发展的研究,特别是进行比较式的研究寻求发展中的异同,对于避免在我国以后法治发展中出现相似的错误,吸取其成功的经验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中印关系一直以来属于比较敏感的话题,加强对印度法律的研究,有利于两国之间形成良好和谐的国家关系。
本文主要以近代西方入侵印度和中国之后,印度殖民时期和晚清应对国内外情形的法制改革为切入点,研究中印两国在经济、传统、制度、以及改革中主导力量的不同,同时阐述笔者关于制度决定论,本土资源决定论的看法,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指出笔者为何将印度殖民时期与晚清改革时期进行对比,两者的可比性表现在何处,同时笔者在引言表明对殖民现代化的态度,承认殖民统治对传统封建专制破坏作用,但也认为现代化并非人类发展的唯一目的,任何以现代化为口号的殖民主义都改变不了其野蛮落后的侵略本质。同时引言阐述了文章的逻辑结构和主要谈到的问题。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印度殖民时期和晚清的法制现代化开端的历史背景。第一部分是介绍现代化的概念特征,以及各种现代化的类型,并指出,印度属于殖民现代化和应激型现代化的混合现代化类型,晚清则是典型的应激型现代化。同时阐述了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第二部分则主要介绍了英国殖民时期对印度法制的改造。对各个时期印度法制的发展,宪政的建设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则主要阐述了晚清法制现代化主要表现为对西方的法律移植,分析了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和内容。
第二章主要是根据中印两国特殊时期法制现代化的不同结果,分析经济因素对两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影响。第一部分阐释自然经济的概念及其历史局限性。同时分析了自然经济在两国的特殊表现形式,以两国具有代表性的村社制度和宗法制度分析自然经济在两国社会基层组织的体现。第二部分则描述了英国对印度自然经济解体的作用以及晚清洋务运动和新政对自然经济瓦解的效果。第三部分,笔者阐述了经济基础对法治现代化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章主要是阐述传统文化对两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第一部分解释文化的定义,要素和特征。其次,具体阐述印度传统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以印度宗教和种姓制度,中国的哲学和司法制度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再者分析了英国殖民者对印度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晚清以来各种运动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在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传统文化因素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影响。首先,笔者阐述了韦伯用宗教伦理学对中印两国文化的分析。其次,笔者通过引入法律意识的概念研究传统文化中法律意识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第四章笔者阐述了政治权威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政治权威的概念和类型。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英国殖民者在印度的殖民统治究竟是基于何种类型的权威进行统治。同时分析了晚清政府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权威的流失而导致法制改革失败。最后,在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政治权威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并分析了当代中国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中的政治权威的推动作用。
第五章是文章的余论部分,本章主要是针对晚清法制改革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制度决定论”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并引入“本土资源决定论”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法制现代化化是一个各方面因素,包括制度、经济、文化、政治权威,多方综合作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任何一种简单的决定论观点都是片面的,在当今中国制度决定论观点仍然有一定的市场,而有的学者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笔者认为,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