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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持续、稳步的发展,人们可自由支配的财物已不再局限于单一的生活资料,而是以生活资料为主的多种财产形式并存,如股权、合伙权益、企业承包经营权、房产权等。越来越多的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在死亡时往往留下很多没有了结的债权债务,这就需要遗产管理人来继续处理这些债权债务,需要有催告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可我国继承法缺乏相关规定,导致无法可依。现实生活中,侵犯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遗产纠纷愈来愈多,已日益凸显出我国现有财产继承制度不能胜任对现有财产继承关系的调整,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律需求,需要对其加以修改和完善,实现继承法的现代化。继承法没有实现现代化,就无从谈起实现整个法律现代化。实现法律现代化有三种途径。一是将本国固有法律进行现代性转型,以满足现代社会的法律需求;二是将别国或别的法域的先进法律制度移植到本国并本土化,从而实现法律现代化;三是上述途径兼而有之。既将本国固有的并符合人类价值取向的法律进行现代性转型,又将别国或别的法域先进的、能满足本国法律需求的法律制度移植进来并本土化,从而实现法律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情要求在完善我国继承法时,一方面要将已有的法律予以现代性转型,另一方面要将别国或别的法域先进的、能满足本国法律需求的法律制度移植进来并本土化。无论是固有法律的现代性转型,还是移植先进的法律制度,都必须足够重视本国的法治资源,只有在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现代化。
习惯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因而是重要的法治资源。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与民间习惯息息相关。在制定和完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时充分尊重民间在财产继承方面的习惯,这是对人们首创精神的尊重。在尊重民间习惯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真正体现人们的意志,也才能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不被人们认可和信仰的法律,毫无法律权威可言。法律移植是完善法律、实现法律现代化及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一个途径。我国已经具备移植遗嘱信托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相信在结合本国法治资源的基础上移植遗嘱信托制度,是一个明智之举。不仅可以保护好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日益增多的私营企业主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承继问题,而且有助于培育我国的慈善文化,可以使遗产充分发挥其价值,物尽其用,为社会增加财富。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从法理学角度对我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应当如何修改与完善及其理由,作出法律文化学的探讨与论证。